工会职能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按照区委和上级工会的指示、决定,确定本区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指导全区工会工作。
(二)依照法律和章程,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工会认真履行基本职责,贯彻执行区工会代表大会及全委会议的决议,开展工会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下级工会要求,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组织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情绪、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协同各乡镇党委和区有关局(公司)党组织协商推荐乡镇工会区直机关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班子人选;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区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
(五)协助区政府组织开展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并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区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对工人文化馆及各级工会兴办的企事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七)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