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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政府网站系统:2010-09-03 作者: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效用明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9]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六条  帮扶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安徽省总工会建立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制度实施办法》(皖工发[2006]81号)和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要求,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手续及要求

    第七条  各市、县区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的使用发放,必须依档帮扶、因困施助;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制定帮扶措施、帮扶标准和资金使用比例。

    第八条  帮扶资金申报手续:

    (一)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等帮扶资金使用手续:帮扶对象填报帮扶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基层(企业或乡镇街道)工会签署意见,市、县区工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根据当地帮扶标准提出具体帮扶意见,同级工会领导班子研究审批,帮扶中心发放资金,帮扶对象签字领取。

    (二)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手续:帮扶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工种、要求、参训人均费用标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等内容。帮扶中心根据培训协议及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费用详单、被培训人员签字名册原件、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向培训机构划拨帮扶资金。

    (三)职业介绍帮扶资金使用应提供招聘会或日常职介相关资料、费用清单及实名制登记表等。

    (四)法律援助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律师代理仲裁和代理诉讼费用,援助对象应填报个人帮扶申请表,提供律师代理费用清单,代理情况说明,代理情况说明需被援助人签字确认。

    (五)“两节”送温暖和开展一次性活动使用的帮扶资金,由基层工会负责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报所在地帮扶中心。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及核算

    第九条  建立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一)省、市工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工会经费投入预算,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二)强化帮扶资金的预算管理。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按照上级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上一级主管工会。

    (三)做好帮扶资金预算、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帮扶资金预算报告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说明,收支预算表,全口径收支预算明细表,公务经费收支预算明细表,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帮扶资金决算报告内容包括决算编制说明,收支决算表,全口径收支明细表,公务经费收支明细表,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帮扶资金预决算必须按照财务部门编制草案、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程序进行编报,做到内容完整、项目齐全、数字准确、程序规范、报送及时。

    (四)省辖市总工会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市(含所属县市区)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算汇总后分别上报省总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

各级帮扶中心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台帐,按月填写统计报表,定期报送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为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开支项目和预算口径,对帮扶资金不同来源进行明细核算。保障部门或帮扶中心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

    第十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区帮扶中心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报同级工会财务部门,接受财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市、县区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由省辖市(含)以上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严格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执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帮扶中心根据中央、省级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制定使用计划,报市总工会保障、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使用。分配给县区工会帮扶中心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市级工会报账制。

县区帮扶中心使用中央、省级专项帮扶资金发生的原始凭证留存市级帮扶中心,县区帮扶中心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手续齐全,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发放和使用帮扶资金时,由帮扶对象填写领取凭证并签名,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要提供补签回单证明或代签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帮扶资金报销单据必须要有同级工会分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再按正常财务报销程序报批。各级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含帮扶资金存储利息)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帮扶中心建设开支、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中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在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意见执行,帮扶中心办公设施、建设费用、工作人员费用及活动经费等,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241号)文件规定,在工会经费和同级财政配套资金明确的标准数额中支出。

    第十六条  市、县区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账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五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部门要把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级工会经费审查部门对帮扶资金每年审计一次,省总工会对各市进行不定期审计。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工会的送温暖资金与帮扶资金应分别核算,管理使用仍按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6]54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件发各市、县区总工会,省直、省产业工会)

    

报:全国总工会

 

 

 

主题词:帮扶工作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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