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会帮扶系统困难职工家庭收入的认定办法
政府网站系统:2010-08-05 作者: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帮扶系统困难职工申报的规范性,严格操作标准,严把公正、公平、公开关,确保申报困难职工情况的真实性,参照《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
(一)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博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包括: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金;
10、因取缔正三轮机动车非法客运,政府给予残疾人车主的特殊救助金;
11、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三条 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
(一)家庭成员中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家庭成员中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三)家庭成员中在就业年龄内,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连续就业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标准低于其就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其就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家庭成员中在就业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出具用工收入证明的,按不低于就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月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四条 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
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即
供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供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分居的被供养人总数。
第五条 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实际收入核算。
2、现役义务兵和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3、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2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