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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困难职工帮扶系统建档标准补充规定

政府网站系统:2010-08-05 作者: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淮南市困难职工帮扶系统建档标准补充规定

 

一、淮南市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当年纳入淮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和市级以上困难劳动模范。

(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线上3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家庭。

(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下,且家庭成员中因患大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或家庭子女上学年学杂费(不含择校费)在5000元以上的困难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建档:

(一)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中拥有汽车或近期新购电脑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三)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配合或拒绝审核、审批机关入户调查核实的;

(四)出资安排子女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五)3年内购买商品房(因拆迁原因回购还原住房的不计入在内)、新建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的;

(七)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月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八)不按规定参加困难职工档案动态审核的;

(九)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十)有沿街商业门面房出租或自主经营生意的家庭;

(十一)无正当理由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十二)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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